「報案」和「備案」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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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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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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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到警察局「備案」,是向警察局表示「有這件案件發生」,警察會在記錄簿上記載,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如果您想要警察局進行偵辦,必須再一次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所謂「報案」,即向警察局表示「有刑事案件,並行使告訴權利」,警察局在接受民眾「報案」後,就必須開始刑事偵查程序。
有時候,警察在處理案件時候,遇到私人糾紛或屬於告訴乃論罪時,會先建議當事人進行「備案」程序,希望當事人若能平和理性解決問題,就沒有必要鬧上警局,也給當事人再一次審慎思考是否要上法院的機會。
其實.....
在實務機關中,並無所謂"備案"這種東西~~所謂的備案只是知會此事並記載在工作記錄簿上,端看此事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而主不主動偵查!!!
一般的案件,只能來"報案",然後受理(有法可罰就受理,無法可罰大概就不受理),然後進入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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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辣仔
於 2007-11-20 08:24:12 說 我想報案與備案應是以有無刑事案件來區分, 當然不能一慨而論之,如果非警察所能管轄之 案件,或是非其行政業務職掌,如何備案,警 察不是萬能的,不過它們確有24小時不打烊的 便利性,最重要的一點,我們一遇有難事,最先 想到的是誰...... | |
| 歐吉桑
法學常識還是多懂一點好 | |
| Gran= 天外有天~~別白目 =
了解!! ![]() | |
| Valerie
這篇文章感覺有點不專業。 | |
| point
要注意一下 | |
| 黑色拿卡威= 做人的道理就是金錢擺眼前 =
原來是這樣~又懂了點~! | |
| yuan
在法律用詞上並無《備案》之用語,都怪給某些人物教壞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