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 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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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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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3 工商時報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施姵帆/台北報導
捐
贈必須在對受贈者發生受贈實益時,才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以債權捐贈政府,因其債權能否獲得清償?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獲贈債權時並未實際受有利益,國庫也未有收入,所以捐贈者不得適用列舉扣除規定。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誤解捐贈真意,財政部特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發布解釋令,明白規定個人以債權捐贈政府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的規定,請民眾留意。
另一方面,債權贈與政府後,該債權即與原債權人,即贈與人無關,且事後政府就算有受領清償,也可能是因政府支出相關費用、努力追討而來,最終政府是否實際受有利益,國庫是否有淨收入,也難以計算,所以贈與人也不得於債務人清償年度,適用綜所稅列舉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補充,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得列報列舉扣除額,有關國防、勞軍捐贈及對政府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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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rryl= 來~來~來~給它繼系~搖~下企 =
關我屁事....才不會想拿錢去抱政府的大腿咧 | |
| 阿良
於 2005-02-23 14:37:30 說 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還是可將對國防、勞軍捐贈及對政府捐獻列為當年度費用及損失...因此實質上可以使用這條來替代....不用擔心 | |
| point
哉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