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滿二十未就學 不得列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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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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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惠聆
年滿二十歲之子女、兄弟姐妹,畢業許久一直找不到 工作,是否還可以再列報免稅額?國稅局表示,除非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重大疾病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並取具醫院證明者等之無謀生能力者,否則是不可列報。
不過,有一情況是例外的,對於年滿二十歲子女、兄弟姐妹在畢業當年度,若還在待業者,當年綜合所得稅時是可以列報免稅額,只要申請者備有畢業證書、繳學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等證明即可。
受「扶養親屬」必須是在二十歲以下或六十歲以上,且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也就是指若同一戶籍就須出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若非同一戶籍,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實受納稅人扶養的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者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不過,國稅局說,凡現役軍人或國民中 小學以下教職員等薪資 所得免稅額的子女是不能作為其他親屬的受扶養親屬。
除此之外,也有實際扶養了親屬但被稅捐單位「盤查」的個案。陳先生因哥哥早世,其兄嫂一人扶養五位小孩,所以陳先生會三不五時地拿錢給他的兄嫂貼補家用,他在申報綜所稅時,就申報他最小且在唸高中的姪子作為扶養親屬,同時附上相關應有的證明文件,然而還是被稅捐單位要求補稅,理由是他哥哥還留有一棟房子給她大嫂,他大嫂是屬於「有產階級」。
有扶養事實都被稅捐人員查半天,想到處「搜集」扶養親屬者,可要小心了,現在恐怕沒有那麼容易過稅捐人員的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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