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他人自拍 最高罰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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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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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1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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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報 記者 張秀珍�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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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任意把別人自拍照外傳、販售,不但涉及隱私,精神賠償最高可能到200萬元!即使網路自拍自己爽,如果尺度太過猥褻,不但妨害風化,還得蹲牢獄、易科罰金!曾為藝人Energy處理經紀約、現為吳宗憲法律顧問的律師陳鎮宏,提到「林志玲自拍事件」修手機被人盜賣,他說:以民事而言,是侵害到人格權,即肖像及隱私權。
「權利人(林志玲)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上賠償,依循前例,法官判給慰撫金有從5萬到200萬元不等。」
網路自拍原無觸法,但尺度太過猥褻就成「公訴」罪了!陳鎮宏說,露三點不一定就是猥褻,「那是警察的認定,到了法院可不一定!」他認為,應以「會引起別人性慾」為主,如吐舌頭等,最重可處2年徒刑或易科罰金,「若無前科,雖可緩刑,但易科罰金2至4月,每天以900元計,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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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LIE
別以身試法... | |
| xu= 我一嵗了 =
要遵纪守法~~~ | |
| 阿秀
謝謝~ | |
| suki_pang=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
但如果係轉貼呢?? | |
| laukwokbun
小心點就不怕了,有沒有人有志玲自拍照呀. | |
| Queena
那網路上應該有很多人要被罰死了吧!! = =" | |
| 小凝
嗄…?! | |
| 癡心阿痞
於 2005-05-12 08:50:29 說 轉貼應該也算了吧 因為有散布說 | |
| asd
大家要注意了 | |
| 小天使
謝謝 | |
| 小壹
於 2005-06-23 09:53:44 說 .......... | |
| QOO!
於 2005-07-19 01:16:34 說 .......... | |
| 戀戀微風
嗯~~ | |
| 薇薇
於 2005-12-01 14:52:17 說 是喔"""好嘉在我沒有 | |
| point
要注意一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