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 一律加重處罰

‧本文由 Penguin 分享 ‧ 2004-08-29 ‧ 顯示 1,719 次 ‧ 轉寄 2 次 ‧ 短評 1 篇 ‧

【中時電子報 】 陳重生�台北報導

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凡侵害著作權,不論營利或非營利一律加重處罰;新法並納入防盜拷措施。為避免青年學生動輒觸法,「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等微罪免罰。此外,增列海關主動查緝權限,以免造成邊境管制漏洞。

著作權法自去年六月修正以來,外界仍有頗多爭議,台灣主要貿易夥伴美國仍相當不滿意。美國商會日前派代表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盼再修法。立法院這次通過由民進黨立委邱垂貞等人所提修正草案內容,大多符合美商要求台灣加強查緝盜版、侵害著作權行為的期待。

為有利於數位內容及影音產業發展,著作權法新增規定,凡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新法並參照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二○一條規定認為,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破解、破壞、規避防盜拷措施行為,應予許可。

例外情形包括「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為保護未成年人者」、「為保護個人資料者」等。

過去海關無主動查緝權限,盜版物大量進口也無法查扣處理,這次修法增列,明定海關對疑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貨物可暫不放行。海關得於一個工作日內通知權利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

新法並取消非營利、重製份數五份以下不罰的規定,不論營利或非營利,侵害著作權一律處罰。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明定最輕刑罰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為避免青年學生影印、下載資料動輒觸法遭到刑罰,新法比照美國規定,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建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有關圖書館影印、教學用影印及教育機構遠距教學的利用等「合理使用範圍」,在年底前完成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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